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及就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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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3-1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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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贷款负担,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的精神以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就业奖学金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但在校期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将由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就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两者不可兼得。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就业中心为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同开展此项工作。
本细则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及双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及网络教育等)、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工程硕士、在职教育等)。
按本细则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就业奖学金由学校提供。
学校授予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五项条件的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满足以下前四项条件的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就业奖学金: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现象;
(三) 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能正常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 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
(五)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细则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
(一) 毕业生通过辅导员或研究生工作助理向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或就业奖学金申请表;
2. 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3. 学业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
4. 本人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诚信意识、纪律表现等方面的自我评价。
(二) 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学生所提交的学业成绩单、自我评价书是否真实准确,并出具书面证明。审核合格后上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学校接受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10日(春季毕业研究生在前一年的12月10日)。
(三) 学生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申请学生的就业协议送至学生就业中心审查。
(四) 学生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学生就业中心和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评定材料最终确认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的候选名单。
确认原则为综合考虑就业单位艰苦程度及毕业生在校表现情况,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当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五。
公示结束后,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候选毕业生相关材料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分别集中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五) 经学校确认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候选人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可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学校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将审批结果通知毕业生和经办银行。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学校对获得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额度为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代偿资金将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拨付至学校,学校将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就业奖学金将于毕业生离校前存入获奖毕业生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权利
(一) 有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
(二) 有权了解本人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进度完成情况。
第八条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义务
(一) 有义务按照细则规定在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爱岗敬业、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二) 有义务向就业单位主动告知所获资助或奖励情况;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或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上交《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大连理工大学致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奖励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函》,向人事部门汇报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的相关事宜,并在报到一个月内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及地址告知学校备案
(三) 有义务定期向学校汇报在职在岗情况。
毕业生应于毕业后第二年开始至三年基层服务期结束止,每年6月1日之前将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书面确认的本人当年在职在岗情况邮送至学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不按时邮送材料所带来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六章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学生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或一次性向学校返还全部就业奖学金。
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学校。毕业生应在向学校返还国家已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凭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到就业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业单位不应为毕业生办理离职手续。已经全部返还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还款回执到就业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业单位不应为毕业生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就业单位应协助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或就业奖学金奖励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如毕业生出现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或拒不全额返还就业奖学金而提前离岗的行为,就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对于出现此类行为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协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学校将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通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相关工作中担负以下职责:
(一) 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交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 建立与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三) 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代偿资助情况或获得就业奖学金奖励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四) 监督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学生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代为收缴其返还的代偿资金,并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 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就业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相关工作中担负以下职责:
(一)搜集、发布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信息;
(二)负责审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和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签署单位的工作地区和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要求;
(三)协助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与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就业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制度;
(四)负责向应返还就业奖学金的毕业生追偿全部就业奖学金,并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告相关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