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彬 通讯员 许梅杰
重审高校科研经费税收办法,从非营利组织,鼓励高校自主办学、特色办学和减少管理成本的角度出发,规范和减免高校科研经费的税收。唯有如此,才能为高校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作为大连理工大学的副校长,宁桂玲分管学校的财务、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等工作。在这个职位上,她关心如何降低学校的管理成本,提高效率,减轻一线教师的事务性劳动;同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宁桂玲又始终将目光聚焦在如何促进高等教育整体稳定发展。而当这两者相结合时,如何改进学校的财税政策、优化高校整体的发展环境也就成为了她思考的重要课题。
管理应以需求为导向
《中国科学报》:在日常工作中,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负责学校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采购工作。在您看来,高校在这方面与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相比,是否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宁桂玲:在这方面,特别是研究型大学,高校采购需求差异较大。比如,高校采购的重要内容是应用于科研前沿的高精尖类设备,这些设备往往价格不菲、来源渠道较窄,一些低价的同类设备也根本达不到科研要求,但现行的政策却遵循的是“价低者得之”的准则。于是,这便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符合科研要求的设备因为价格原因无法中标,而有些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加工、定制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且厂商数量有限,没有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一味强调公开招标,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中国科学报》:这其实是一种更大的浪费?
宁桂玲:是的。如果是针对高校日常工作的中一般通用产品,如日常办公用品等,现行的政府采购是可以满足需要的。但对于那些研究性的专门设备来说,最熟悉不同厂家产品优劣的就是该项目的研究人员本身,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力。
然而,目前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些专家可能对某一个领域十分了解,但对采购设备却不一定十分熟悉。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通过这种模式采购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这一损失究竟该由谁负责?在这方面,我们目前缺乏成熟的事后追责机制,导致蒙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和高校自身。
《中国科学报》:但现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好处,比如可以较好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宁桂玲: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我们的政府采购究竟应该以满足需求为导向还是单纯强调反腐。
在我看来,高校采购还是应该以需求为导向,最终目的是满足高校科研、教学工作的硬件需求。我们当然应该防腐败,但必须建立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再通过逐步建立并完善内控机制、实行采购全过程监管等,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如果需求都不能满足,我们的采购还有什么意义?
“两头堵”困局待解决
《中国科学报》:在采购环节,您觉得是否也存在一些问题?
宁桂玲:在采购方面,我们面临着一种“两头堵”的困局。
具体来讲,一方面,每年国家在下发专项经费的同时,都会告知经费的使用时限,一般都需要在年底之前将经费使用完,否则经费将会被收回,甚至还会影响第二年的经费下发;另一方面,我们的采购工作只有在经费落实后才能开展,而目前招标采购的过程被设置了过多的论证、审批环节,例如采购进口设备审批、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集中采购等,对供应商的恶意投诉也缺乏必要的约束等。有些采购本身供货期就很长,在一个财年内难以完成。其程序又太过繁琐,而这些环节一旦出现某些干扰,包括一些人为的恶意干扰,就会严重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进行。
《中国科学报》:这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宁桂玲:由于招标采购程序繁琐,如果整个过程顺利的话,在规定期到来之前,这些经费还能按时使用完,而一旦出现某些问题,经费就会因过期而被收回。但这些经费一般都是用于科研、教学或学校修购专项项目,其结果会导致前期计划或准备工作终止,影响学校正常运行。
应该说,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是有一定正确性的,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采购过程过分强调程序和规则(有的规则存在片面性),牺牲了效率,难以满足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差异化、个性化需求。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在不断试用、不断修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起来,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广泛调研,对现有采购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税收政策须更明晰
《中国科学报》:在今年的两会上,您曾提到,目前高校在横向科研经费纳税、纵向科研经费纳税、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与税务检查等方面,都还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作为非营利机构,高校本应尽可能降低管理成本。对此,您能否给予进一步说明?
宁桂玲:宏观地说,目前国内科研经费已经占到高校总收入的10%~40%左右,对于“985工程”和“211工程”院校来说,这是学校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目前,相关政策对于科研经费的税收管理还不是很明晰,这也给高校带来了很高的运行成本。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高校的科研经费实行的是部分纳税,即高校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事项属于免税范畴,称“四技减免”,除此之外需要交纳税款。对于免税部分,我们需要首先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免税合同认定申请,再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不同的人对政策的理解不尽相同,对某些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免税的判断也不尽相同,这就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宁桂玲:我曾调研过其他国家。据我观察,世界各国的高等院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几乎都被定义为非营利组织或机构,并享受免税待遇。这方面,我们需要有所借鉴。
仅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们也需要有关部门对高校税收事项进行再一次明确,以减轻由于政策模糊所带来的人为判断干扰。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即使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由于所在地区不同,也导致高校在税收方面的“待遇”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总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情,重审高校科研经费税收办法,从非营利组织,鼓励高校自主办学、特色办学和减少管理成本的角度出发,规范和减免高校科研经费的税收。唯有如此,才能为高校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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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科学报 第7版(2015-04-09)
编辑:马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