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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纵横】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取向论析

2021-11-01作者:肖唤元 郑晶晶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带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陆续出台,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的统筹性和协调性显著增强,刚性约束逐步显现,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为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一大亮点。进入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根本制度为统领,包括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问责与监督制度、学习制度、规范制度等完整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共同发力、直接制度与间接制度的相得益彰为推动意识形态工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引领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陆续出台一系列带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设的统筹性和协调性显著增强,刚性约束逐步显现,成为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在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构成效不断显现、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得到全面重塑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首次提出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这一重大命题。这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规律、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新境界,至此,以根本制度为统领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得以确立;标志着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制定从碎片化、单一性、应急性,向顶层设计、整体性、有序性转变,有力地推动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一、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取向的逻辑必然

建构以根本制度为统领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是深刻总结中国思想文化建设规律,尤其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规律,凸显意识形态工作的引领性功能,应对意识形态工作被动局面的必然选择。

(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现实保障

道路和方向决定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走向。回望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由于意识形态战线的失守导致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仍然历历在目。近年来,一些国家政权被“颜色革命”所颠覆,导致国家战乱不断、民不聊生,这些惨痛的现实教训发人深省。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警示我们,必须坚决捍卫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主导地位。中国之所以能够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格局中岿然不动,就是因为在质疑和挑战面前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上从未动摇,并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成功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马克思主义是解放劳苦大众、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正“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的必由之路,二者实现了理论逻辑与现实逻辑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中充分彰显了强大的制度优势、伟大的历史性成就,生动地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加快了民族复兴的步伐,能否延续中国的发展奇迹、能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能否继续坚守战略定力拷问着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从制度建构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看待、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批判和抵制各种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错误观点,保持思想定力和政治定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确保红色政权永不变质、永不变色。

(二)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必要举措

进入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得到极大改进和加强,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得到显著提升,但意识形态工作仍然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局面,守正创新的任务异常艰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全党特别是宣传思想战线必须担负起的一个战略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人们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思想观念的差异性、选择性、多样性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大众认同带来严峻挑战。“当今时代,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主流的和非主流的同时并存,先进的和落后的相互交织,社会思潮纷纭激荡。”在多元多样的社会思潮中,既包括与主流意识形态同向同行的同质性社会思潮,也包括大量的带有鲜明政治诉求且与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的异质性社会思潮。多元价值取向对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日益凸显,逐利性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价值取向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不容小视。面对差异性思维和多样化的选择,必须凸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引领力和凝聚力,在多元多样多变中最广泛地凝聚社会共识。要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必须在主流思想中找到主心骨,妥善处理好“一”与“多”的关系,在开放包容的基础上坚决捍卫主流思想舆论的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科学理论,无论是弥合差异性思维,还是引领社会思潮发展,马克思主义都是主心骨、定盘星。因此,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突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引领功能,以根本制度的方式捍卫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统领和整合多样化的思想舆论中凝聚社会共识,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积聚强大正能量。

(三)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的必由之路

“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而“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在得到全面重塑和加强的同时,也涌现出诸多随环境变化而衍生的问题和矛盾,威胁着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一些西方政客和学者将中国的和平崛起视为对其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的挑战,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贴上各种主观臆断的“标签”,污名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其称为“国家资本主义”“资本国家主义”“新官僚资本主义”等,并加紧对中国进行西化和分化。同时,敌对势力极尽抹黑、诋毁之能事,进行或明或暗的价值观渗透,利用国内外矛盾加紧策划“颜色革命”,企图颠覆党的执政地位,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一系列与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的异质性社会思潮披着各种学理外衣、文艺外衣,以学术讨论、人性关怀、自由表达等形式活跃在意识形态领域。比如:经济领域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张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企图误导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政治领域的宪政民主思潮,主张所谓的“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一人一票的普选制”,企图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引向邪路。这些异质性社会思潮极力争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企图消解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舆论生态格局出现拟态化转向,网络空间成为表达思想、信息交流的重要媒介,尤其是新媒体的大量涌现,成为民情民意的重要汇聚地,也成为各种负面言论、错误思想观念的策源地和放大器。明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建构完善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就是要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构筑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防线,筑牢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屏障,积极主动地应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挑战,着力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现实矛盾,自觉投身意识形态领域的伟大斗争,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二、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取向的有益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础性、关键性的法规制度,成功探索出以根本制度为统领,包括责任制度、问责与监督制度、学习制度、规范制度在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确立意识形态工作根本制度,指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方向

“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即以制度为抓手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这项根本任务也成为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突出亮点。正是在不断总结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上升为根本制度,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也是对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而得出的必然结论,指明了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方向,能够有效统领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的建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是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的清晰准确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实际上已经按照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要求来部署和推进意识形态工作。为集中力量解决意识形态重点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守好意识形态重要阵地,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了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文艺工作座谈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全国党校工作会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等,全面谋划意识形态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通过召开意识形态重点领域的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地解决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被“边缘化”“空泛化”“污名化”“标签化”等突出问题,旗帜鲜明地捍卫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同时,推出一系列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以制度化法制化手段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陆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靠完备的制度和法律奠定意识形态治理的法治基础。确立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制度,为坚持党管意识形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重点领域的决策部署提供了制度保障。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坚定的制度自信谋划和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开创了意识形态工作新格局。

(二)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明晰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使命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长期以来,造成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缓慢、成效欠佳的重要症结在于各级党委(党组)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中出现无明确工作职责、无清晰工作范围、无显著工作任务的“三无”状态,没有承担起应有的领导责任,无法将党中央部署真正落实到位,导致意识形态工作长期虚置和空转。“一些单位和党政干部政治敏感性、责任感不强,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上含含糊糊、遮遮掩掩,助长了错误思潮的扩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亟须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相继出台,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2020年)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针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专项党内法规,以党法的形式清晰界定了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带有鲜明的警示和引领功能,在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制度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明确了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包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等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内容。此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突出强调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的重要内容”,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强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性。以《实施办法》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的相继出台,确保了意识形态工作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执行力,标志着意识形态建设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升到新高度,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

(三)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责与监督制度,推动意识形态工作的贯彻落实

制度建设永无止境,要坚持从细从严从实做起,推动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落实,不断开创意识形态工作新局面。在明确自身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使命的前提下,推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落实就成为检验各级党委(党组)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为此,党中央陆续出台相关党内法规和制度,逐渐形成意识形态问责和监督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党中央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落细。其中,《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构成了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问责与监督制度体系,极大地推进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制定,2017年修订)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作为巡视的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巡视工作安排,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落实谁主管谁主办和属地管理,防止给错误思想观点传播提供渠道。”从2016年十八届中央第十一轮巡视开始,明确将各级党委(党组)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巡视范围,对巡视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重点巡视,对政治立场不坚定、守土不尽责等一系列意识形态问题进行问责,从根本上完善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和治理机制。从中央层面全面考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将其纳入中央巡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巡视工作历史上尚属首次,具有开创性意义,也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决心。《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重要巡视内容,两部党内法规的相互配合为意识形态工作的落实落细保驾护航,通过制度设计开创了意识形态工作党委统一部署、多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此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制定,2019年修订)中专门列出:“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制定)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也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监督范围。制定完备的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和监督制度体系,达到应有的震慑效果,能够提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意识形态工作置于突出位置,推进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发挥实效。

(四)制定意识形态工作学习制度,解决意识形态工作的本领恐慌

面对复杂严峻的意识形态斗争形势,各级领导干部在理论建构、舆论引导、信息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普遍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意识形态工作被虚无化、标签化,一些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存在严重的本领恐慌,面对具体的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知从何下手、不知如何应对,甚至不知晓意识形态工作范畴等情况,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意识形态工作能力上的短板还突出表现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一些领导干部主观臆断地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排斥和抵触对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学习,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理论素养不高、思想定力不够,出现了严重的思想“沙化”、精神“颓化”、意志“退化”等问题,由此导致了政治上的不坚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提升,明确提出“党校、干部学院、社会科学院、高校、理论学习中心组等都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必修课,成为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宣传的重要阵地”。对此,2017年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下简称“《学习规则》”),这是加强党员干部政治学习,提升其政治素养的关键举措,推动着党员干部学习的制度化、常态化,为提升其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发挥了关键作用。另外,党中央还印发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加强党员干部学习的制度体系,以制度建构为保障,着力提升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

《学习规则》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等学习内容。”《学习规则》明确规定了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组成、领导责任、工作职责、学习形式和要求等内容;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管理、督查考核以及问责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学习规则》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委(党组)的学习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极大地推动了学习工作的常态化、正规化,为提升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素养和工作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制度,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底线”“红线”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关键在于党的领导。“现在,在一些单位和一些人那里,党的意识淡漠了,党性原则讲得少了。有的对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置若罔闻,根本不当一回事;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受到敌对势力追捧,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各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什么、反对什么,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要符合党的要求,过得硬、靠得住,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了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对任何违反或触碰意识形态底线的言行必须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旗帜鲜明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

《准则》提出:“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制定,2018年修订)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相应的处分。以明确的制度规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的言行,促使各级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问题上守规矩、守底线,敬畏意识形态的“红线”和“高压线”。这对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取向的未来展望

以制度建构为抓手,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是确保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制度保障。展望未来的意识形态工作,要继续发挥根本制度的统领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发挥意识形态工作直接制度与间接制度合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发力;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的治理效能。

(一)发挥根本制度的统领作用,建构完善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

《决定》开创性地提出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这一命题,这在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根本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具有独特的战略地位,是能够发挥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上升为根本制度,不仅是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更是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战略。以根本制度为统领,就是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强化根本制度意识,以高度的根本制度自信和制度自觉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贯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这一个根本制度的统领作用不仅是针对思想文化领域的建设,在整体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治党、治国、治军的全过程都要牢牢坚持这一根本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因此,在意识形态根本制度的统领下,要继续丰富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问责与监督制度、学习制度、规范制度等,进一步探索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力求意识形态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推进,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通。在未来的意识形态工作中,要探索保护正义力量的制度,尤其是探索建立对那些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直面意识形态斗争的个人和组织加强保护的制度。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的建构是随着意识形态工作的现实需要以及变化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充实的过程,要继续深入研判意识形态工作总体态势,查漏补缺,依靠完善的制度架构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加强。

(二)发挥专项制度的支撑功能,发挥直接制度与间接制度合力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格局能够得到重塑、意识形态工作成效日益显现得益于极具针对性的意识形态工作专项制度的相继出台。《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办法》作为针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专项制度,是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探索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各级党委(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从党的制度建设上系统谋划意识形态工作专项制度建构,立足意识形态工作自身的特点、范畴、属性、需要,探索更具针对性的直接制度。这是各级党委(党组)明确自身的职责使命,系统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升意识形态工作实效性的必然选择。意识形态工作直接制度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针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确立的一系列间接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也是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构的有力支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主要是针对全面从严治党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展开的巡视巡查,突出了政治巡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巡视,将意识形态工作也纳入了巡视范围,极大地发挥了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督促作用,更好地推进着意识形态工作的落实落细。面对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形势,深入开展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要继续发挥意识形态工作直接制度的支撑功能,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可靠性,旗帜鲜明地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同时,要注重发挥间接制度的制度供给功能,发挥间接制度的独特作用,在直接制度与间接制度相得益彰的配合之中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能力。

(三)突出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实现党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共同发力

各级党员干部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主体力量,规范党员干部自身言行,明晰自身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推进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进入新时代,一系列规范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内法规陆续出台,以高标准、严要求、见实效的具体制度安排推进意识形态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党内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意识形态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使命,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问责、监督范围,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旗帜鲜明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这是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行稳致远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意识形态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为意识形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法制保障。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具有规范、约束与引导的功能,严格的党内法规及制度体系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引领力,往往也是形成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和参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展望未来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更好地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的衔接与协调共进,一手抓意识形态工作党内法规建设,严格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言行;一手抓意识形态工作法律法规建设,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将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狠抓制度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得到极大改进和加强,全面加强了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更加鲜明,主旋律更加高昂,正能量更加强劲,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取得这些来之不易的成绩得益于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设的强力推动,将意识形态工作制度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意识形态治理效能全面提升。进入新时代,从党中央到各级地方齐抓共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良好工作格局和舆论氛围逐渐确立,意识形态重点领域工作得到全面系统部署和安排,一系列意识形态工作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确保意识形态治理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了关键作用,将意识形态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同时,如何将意识形态工作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这是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再好的制度和规范如果不能落到实处,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仍然是一纸空文,无法发挥应有的规范、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在未来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建构过程中,要狠抓制度落实落地落细,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十年磨一剑”的恒心狠抓落实,主动作为、久久为功,让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积极推动中央巡视、地方巡视、行业巡视的有机统一,通过严格的巡视、监督、“回头看”等形式力促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意识形态治理效能得到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1年第1期
编辑:秦博昱